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如果事故造成较为严重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一般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并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其他相关证据起诉交通事故肇事者(赔偿义务人)。
但是在深圳出现这种情况的交通事故,受害人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其他相关证据向深圳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即,在深圳发生交通事故以后,交通事故肇事者弃车逃跑,经过公安机关的调查及公告以后,仍然无法查获交通事故逃逸肇事者。受害人一方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并在事故认定书中将逃逸者记载为“某某车驾驶人”。如果受害人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记载的“某某车驾驶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深圳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这样规定,其实也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即,要起诉原告一方必须有明确的被告。虽然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记载了“某某车驾驶人”,但是这毕竟不算明确的被告。并且,被告不明确判决后也无法执行,所以出现上述情况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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