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一审程序:
一、起诉条件
1、事故赔偿权利人就受损害事实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2、有明确的被告,也即交通事故中有赔偿义务的人,可以是个人、单位、组织
3、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起诉一般需要递交起诉状,书面起诉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二、诉前调解
依照《民事诉讼法》122条之规定,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法院认为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对于调解,当事人可以拒绝。
三、开庭通知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会在开庭审理三日前通知原被告和相关诉讼参与人。
四、申请回避
对于法庭的审判庭组成,开庭时,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五、法庭调查阶段
开庭审理,首先进入法庭调查阶段
1、由相关当事人首先进行陈述;
2、证人出庭作证。
由法庭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有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的,当庭宣读;
3、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证据的出示;
4、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的宣读。
六、法庭辩论阶段
法庭辩论由原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辩,并最终相互辩论。辩论结束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七、判决前调解或判决
判决前依然可以进行调解,各方一致不同意调解的,法庭会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后,各方不服判决的,可以依照相关规定申请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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