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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执行 2015-05-27 17:51:17

      代位执行的启动需满足3个条件:首先是提出申请,法院不能依职权行使代位执行,只能依申请;再是在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进行;最后需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须已到期。
 

      代位执行的程序:
 

      首先是法院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该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通知的内容包括:1、第三人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而应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负有的债务;2、第三人应在通知到达后1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3、第三人有异议的应在通知到达后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4、第三人违背上诉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其次第三人在指定期间提出异议的,法院不得对其强制执行且不对异议进行审查。但其所提出的应是对到期债权的异议,而不包括其无履行能力或质疑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等异议内容。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异议外部分强制执行。第三人在指定期间未提出异议又不履行的,法院可对其强制执行。
 

      再是通知到达后,被执行人放弃对第三人债权的行为无效。第三人违背通知上的义务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时,第三人在履行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还可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第三人不能清偿债务的,不得对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再次代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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