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造成重大伤害或损失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适宜采取诉讼的途径解决,诉讼途径可以让受害人主张较为完整的赔偿项目并依照法定的赔偿标准赔偿,而且如精神损害抚慰金,也往往只能通过诉讼的途径主张。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146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交通事故诉讼赔偿案件中,如果一方提起上诉的,将展开二审程序。对于二审程序,有如下内容:
一、上诉状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原审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二、法院开庭
对于交通事故二审上诉案件,受理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三、审理时限
3个月,也即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四、二审判决
(一)若查明一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若查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若查明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若查明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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