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一方当事人起诉前或者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其处分的强制措施。
该项制度的设立,就是为了避免出现有的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隐匿或者转移自己的财产,不让受害方获得应有的赔偿现象。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害方如果要申请财产保全,最好的方式就是保全肇事车辆。因为这样方便、快捷,而且能在比较大程度上保护自己以后将获得赔偿。
申请财产保全也不是随意就可以的,如果受害人负有事故责任,而肇事机动车为营运车辆的,法院会较为慎重地决定是否查封、扣押车辆,以防止肇事机动车方反诉受害人承担营运损失。在下列情况下,受害方可以对肇事车辆保全:
1、肇事机动车方不支付医药费;
2、没有投保交强险,也没有投保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
3、肇事机动车方的保险金不足以赔偿受害人及其亲属损失的。
如果受害方认为保全肇事车辆还不足以弥补自己将获得的赔偿,也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肇事人的其他合法财产。但需要强调的一点就是,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根据申请保全的时间不同,可以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两种。
诉前保全的当事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财产保全的措施一般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既然法律赋予了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申请有误的风险。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话,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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