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诉讼费一般是由提起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即原告)先行预付,最后根据案件的审判结果,由败诉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一、交通事故案件受理费
1.交通事故案件受理费根据当事人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表缴纳:
诉求的金额 | 所需缴纳的诉讼费(元) |
金额≤1万元 | 每件缴纳50元 |
1万元<诉求金额≤10万元 | 诉求的金额×2.5%-200 |
10万元<诉求金额≤20万元 | 诉求的金额×2%+300 |
20万元<诉求金额≤50万元 | 诉求的金额×1.5%+1300 |
50万元<诉求金额≤100万元 | 诉求的金额×1%+3800 |
100万元<诉求金额≤200万元 | 诉求的金额×0.9%+4800 |
200万元<诉求金额≤500万元 | 诉求的金额×0.8%+6800 |
500万元<诉求金额≤1000万元 | 诉求的金额×0.7%+11800 |
1000万元<诉求金额≤2000万元 | 诉求的金额×0.6%+21800 |
2000万元<诉求金额 | 诉求的金额×0.5%+41800 |
2.原告胡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张某赔偿其损失共计30万元。那么胡某所需要预付的诉讼费用为:30万元×1.5%+1300=5800(元)。
二、交通案件的执行费
1.交通案件的执行费,申请人不用预交。执行费用按照下表来进行缴纳:
执行金额 | 申请人所需缴纳的执行费(元) |
没有执行金额 | 每件50-500元 |
执行金额≤1万元 | 每件交纳50元 |
1万元<执行金额≤50万元 | 执行金额×1.5%-100元 |
50万元<执行金额≤500万元 | 执行金额×1%+2400元 |
500万元<执行金额≤1000万元 | 执行金额×0.5%+27400元 |
1000万元以上<执行今额 | 执行金额×0.1%+67400元 |
2.如果在胡某起诉张某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执行金额为28万元,那么申请执行的胡某应缴纳执行费为:28万×1.5%-100=4100(元)。
三、财产保全费
1.当事人如果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表进行缴纳:
申请保全的财产数额 | 需缴纳的财产保全费(元) |
不涉及财产金额或者不超过1000元 | 每件30元 |
1000元<财产金额≤10万元 | 保全金额×1%+20元 |
10万元<财产金额 | 保全金额×0.5%+520元 |
诉讼保全费用根据上表计算,但是保全费用最高金额不能超过5000元。
2.如果在胡某起诉张某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胡某申请受诉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胡某诉求的金额30万元的,胡某所需缴纳的保全费用为:30万元×0.5%+520=20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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