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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财产保全 2015-09-14 14:16:58
      财产保全,指的是交通事故案件受诉的法院在一方的当事人起诉之前或者起诉之后,为了保障将来所作的生效判决能够顺利执行或者是为了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另一方当事人所有的财产或者是有争议的标的物,通过采取一定的方式限制其处分的强制性措施。
      一、财产保全的类别
      (一)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指的是一方当事人因为情况紧急,如果不申请财产保全其合法权益将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天内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二)诉讼财产保全
      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法院也认为判决可能会因为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的原因而不能顺利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如果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的一方当事人应提供财产或者保证人担保,如果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驳回财产保全申请。
      二、可对肇事车辆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形
      交通事故发生之后,由公安交管部门对需要检测、鉴定的车辆进行扣留,一般约20天。正常情况下,受害人可以在车辆检测报告出来后5个工作日内向法院申请对肇事车辆采取保全措施。有以下情况的可以对肇事车辆保全:
      1.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进行医疗,肇事机动车一方拒绝支付医药费的;
      2.机动车一方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对肇事机动车投保交强险,也没有投保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
      3.交通是故对受害人及其亲属造成的损失巨大,肇事机动车一方的保险金不足以赔偿的。此处的保险金不足以用来赔偿损失,指的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数额超过了交强险和商业保险的责任限额。
      三、交通事故财产保全的范围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一方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院根据当事人申请的范围或者是和交通事故案件有关的财物。对于其他的当事人没有申请的范围或者是与交通事故没有关系的财物,法院不予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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