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刘某,男,38岁,深圳市户口,生有一儿,6岁,刘某的父母已故,刘某的妻子有工作。2010年6月,刘某在人行道骑自行车经过深圳市深南路时被车撞伤,自行车及手机损坏,交管部门认定刘某负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医院证明其住院90天,休息3个月,住院期间护理人员1人,1年后取内固定物,需费用10000元,医嘱“加强营养”。刘某伤残评定9级,伤残鉴定费600元由其自己支付。刘某的工资是每月2000元。医药费40000元(机动车方支付30000元,保险公司支付10000元)。住院期间交通费800元,自行车及手机价值2000元。
刘某,男,38岁,深圳市户口,生有一儿,6岁,刘某的父母已故,刘某的妻子有工作。2010年6月,刘某在人行道骑自行车经过深圳市深南路时被车撞伤,自行车及手机损坏,交管部门认定刘某负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医院证明其住院90天,休息3个月,住院期间护理人员1人,1年后取内固定物,需费用10000元,医嘱“加强营养”。刘某伤残评定9级,伤残鉴定费600元由其自己支付。刘某的工资是每月2000元。医药费40000元(机动车方支付30000元,保险公司支付10000元)。住院期间交通费800元,自行车及手机价值2000元。
本案中,刘某可以获得的赔偿包括:
一、刘某有权获得的赔偿项目
1.误工费:(90日+90日)×2000元/30日=12000元;
2.护理费:90日×50元/日×1人=4500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90日×50元/日=4500元;
4.交通费:800元;
5.营养费:1000元;
6.后续医疗费:10000元;
7.司法鉴定费:600元;
8.残疾赔偿金:29244.52元/年×20年×20%(9级伤残赔偿指数)=116978.2元;
9.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10.被扶养人生活费:21526.10元/年×(18年-6年)/2(夫妻两人抚养)×20%(9级伤残赔偿指数)=25831.32元;
11.财物损失:2000元;
上述赔偿总额为人民币:198209.52元。
二、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应赔偿总额
刘某负交通事故次要责任,刘某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获得全陪,即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为10000元,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由于保险公司已垫付10000元医疗费用,交强险限额内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已用尽,不能再计算。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本案的财物损失2000元应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计算。
因此,刘某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获得的赔偿总额为:110000元+2000元=112000元。
三、超出交强险限额的赔偿项目总额
根据以上的计算结果,本案赔偿项目总额为198209.52元,交强险赔偿限额为112000元,而超出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部分的金额为198209.52元-112000元=86209.52元。
四、车方责任范围内的赔偿额
将交强险限额之外的赔偿项目总额乘以车方的责任系数,求得车方责任范围内的赔偿额:86209.52元×80%(车方责任系数)=68967.616元
五、刘某应获得赔偿总额
将刘某获得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应赔偿总额加上车方的责任范围内的赔偿额,求得刘某应获得赔偿总额:68967.616元+112000元=180967.616元
六、车方应承担的医疗费
车方垫付的医疗费为30000元,车方承担的事故责任为主要责任,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车方承担的赔偿责任系数为80%,车方应承担的医疗费为30000元×80%=24000元,那么,车方多付的医疗费为6000元。
七、刘某实际应得的赔偿款
由于车方支付的医疗费超出了自己在责任范围内应承担的数额,因此,刘某应返还车方多支付的医疗费,即180967.616元-6000元=174967.616元。
本案中,对于交强险的分项及限额均是依照交强险保险条款规定计算的,但各地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于交强险的分项及各分项项下所包含的赔偿项目规定可能不尽一致。
一、刘某有权获得的赔偿项目
1.误工费:(90日+90日)×2000元/30日=12000元;
2.护理费:90日×50元/日×1人=4500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90日×50元/日=4500元;
4.交通费:800元;
5.营养费:1000元;
6.后续医疗费:10000元;
7.司法鉴定费:600元;
8.残疾赔偿金:29244.52元/年×20年×20%(9级伤残赔偿指数)=116978.2元;
9.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10.被扶养人生活费:21526.10元/年×(18年-6年)/2(夫妻两人抚养)×20%(9级伤残赔偿指数)=25831.32元;
11.财物损失:2000元;
上述赔偿总额为人民币:198209.52元。
二、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应赔偿总额
刘某负交通事故次要责任,刘某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获得全陪,即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为10000元,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由于保险公司已垫付10000元医疗费用,交强险限额内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已用尽,不能再计算。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本案的财物损失2000元应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计算。
因此,刘某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获得的赔偿总额为:110000元+2000元=112000元。
三、超出交强险限额的赔偿项目总额
根据以上的计算结果,本案赔偿项目总额为198209.52元,交强险赔偿限额为112000元,而超出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部分的金额为198209.52元-112000元=86209.52元。
四、车方责任范围内的赔偿额
将交强险限额之外的赔偿项目总额乘以车方的责任系数,求得车方责任范围内的赔偿额:86209.52元×80%(车方责任系数)=68967.616元
五、刘某应获得赔偿总额
将刘某获得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应赔偿总额加上车方的责任范围内的赔偿额,求得刘某应获得赔偿总额:68967.616元+112000元=180967.616元
六、车方应承担的医疗费
车方垫付的医疗费为30000元,车方承担的事故责任为主要责任,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车方承担的赔偿责任系数为80%,车方应承担的医疗费为30000元×80%=24000元,那么,车方多付的医疗费为6000元。
七、刘某实际应得的赔偿款
由于车方支付的医疗费超出了自己在责任范围内应承担的数额,因此,刘某应返还车方多支付的医疗费,即180967.616元-6000元=174967.616元。
本案中,对于交强险的分项及限额均是依照交强险保险条款规定计算的,但各地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于交强险的分项及各分项项下所包含的赔偿项目规定可能不尽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