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存在法律和道德风险,在交通事故的调解中,受害人或者其亲属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简要情况和损失情况;
2、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3、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4、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
5、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
6、调解终结日期;
7、赔付款由当事人自行交接,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转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转交,并在调解书上附记。
二、要分清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责任与赔偿责任不是一回事,事故责任不等于赔偿责任,无事故不等于无赔偿责任。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所载明应负责任的主体不一定就是事故责任赔偿义务主体。
三、赔偿款落实后才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
受害人或者其亲属选择在公安交管部门调节,主要是想尽快拿到赔偿款。受害人或者其亲属为了尽快拿到赔偿款,在调解中一般会做出某些让步。如果签署调节协议书后而受害人或者其亲属不能马上拿到赔偿款,甚至需要通过诉讼程序追索,这将严重违背受害人或者其亲属调解的意愿。因此,在赔偿义务人没有落实款项之前,最好不要在调节协议书上签字。所谓的赔偿款项落实,是指赔偿义务人的全部赔偿款已经准备好。
四、在没有收到全部赔偿款前,不要将全部资料原件交付赔偿义务人。
有的赔偿义务人在和受害人或者其亲属签署调解协议后,需要用受害人或其亲属的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为了防止赔偿义务人利用受害人或其亲属的资料理赔后卷款逃走,尚未收到全部款项之前不要把全部的资料交付赔偿义务人。
五、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的
如需要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须经保险公司书面确认调节协议书内容并同意将赔偿款划入受害人或者其家属账户,否则,保险公司不会划款。
六、不能自行调解的情况
在下面的情形下,是无法通过公安机关调解来解决问题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告知当事人可以向提起民事诉讼:
1、当事人提供不出,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3、当事人拒绝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4、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由交通警察调解的;
5、当事人未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调解申请的;
6、当事人在调解申请中对检验、鉴定(包括重新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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