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被告,是指被指明侵犯原告利益,需要追究民事责任,并经法院通知其应诉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交通事故中,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作为被告:
1、车辆所有人作为被告
车辆所有人,是指车辆管理机关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1条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4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因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以车辆所有人作为被告,两辆机动车以上发生交通事故共同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各机动车作为共同被告。
2、车辆管理人或控制人作为被告
车辆管理人,是指对车辆实际支配和控制的人。包括车辆异动中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买受人、受赠人、挂靠人和承包经营人。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52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使用人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规定,分期付款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但已交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以受让人作为被告起诉。
根据《最高院关于连环购车位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规定,连环购车位办理过户手续,但已交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的,以最后受让人作为被告起诉。
3、车辆使用人作为被告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客作为被告
此时以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客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为前提。
5、道路设计、施工、养护或管理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0条、第31条、第32条,《侵权责任法》第86条、第91条规定,道路设计、施工、养护或管理人或部门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的,可以将其作为共同被告。
6、医院作为被告
当医院对交通事故伤者救治不及时导致伤者的损害扩大的,可以将其作为共同被告。
7、保险公司作为被告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或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将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8、被保险人作为被告
在一般情况下,被保险人一般是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所以在诉讼中,都应列为被告。逃逸的当事人,如果身份无法查明的,不能作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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