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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调解的注意事项 2016-07-06 11:00:15
     交通事故发生后,鉴于赔偿争端属于民事争议范畴,依据民事平等自愿的原则,当事人之间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申请第三人调解解决。调解可以选择无关的第三人,也可以选择交管部门调解,交管部门的调解属于法定调解。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于申请交管部门调解,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认识:

     1、调解的申请

     调解需是各方当事人一致的意思表示,因为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需各方自觉履行。如果各方意思无法一致,调解将失去其实际意义。

     根据规定,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申请调解的时间为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10日内。

     2、调解原则

     交管部门的调解原则上应合法、公正、自愿、及时,调解公开。

     3、调解开始的时间

     (1)死亡交通事故案件,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2)一般伤害交通事故案件,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3)伤残伤害案件,从定残之日起;

     (4)财损案件,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4、赔偿项目的计算

     调解过程中,原则上计算损害赔偿项目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等,应依照我国《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与解释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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