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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调解都需要各方诚意 2016-07-18 14:38:29
     和解、调解是交通事故赔偿途径中的两种,另外一个为诉讼。通过和解、调解解决交通事故赔偿相关事宜,相对来说较为便捷,是事故当事人各方共同选择的处理途径,需要各方一致诚意。

     如果和解或是调解中任何一方没有诚意,那么建议不要采取这两种方法。和解、调解需要共同诚意表现在:

     一、和解

     1、各方可以任意约定和解协商的时间、地点;

     2、各方可以由不同人数的人士参加,且对人员没有要求;

     3、和解协议可以任何形式达成;

     4、赔偿数额可以任意约定,不受法律及相关规定的约束(当然各方也可以按法律规定计算);

     5、合解内容可以多样化,可涉及行为,也可涉及财务。

     二、调解

     调解这里指由交管部门主持的调解。

     1、需要当事人共同向交管部门申请;

     2、交管部门的调解建立在各方相互让步的基础上;

     3、调解书内容可以不局限于赔偿内容,自行确定;

     4、调解书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是否认可,并签字。

     由以上特点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和解,还是调解,当事人各方对和解、调解的过程从开始到结束都可以自主决定,如果一方中途放弃,那么和解、调解即宣告结束。由此,各方的诚意大小在和解、调解中显得尤为重要。客观上来说,既然选择了和解、调解,那么就应该相互理解、各让一步,和解、调解才能够顺利进行。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自2004年成立以来坚持为解决当事人索赔难、赔偿少等难点,坚持合法、有效的途径帮助当事人成功索赔。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们24小时咨询电话400-626-2163或点击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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