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262163

首页 > 事故诉讼 > 交通事故调解 > 内容
北京地区,不能调解的情形? 2015-09-14 14:31:38
      交通事故发生后,接受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是一条快速有效解决当事人纠纷的途径。虽然公安部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统一规定,但各个地区的执法实践不一致,各个地区的规定因此不一致。那么,在北京地区,不能调解的情形有什么呢?下面由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结合《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为读者作简要分析:
      1、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此处无法是指交通警察因为客观事故事实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交警主持调解,需要根据事故现场调查事故事实,出具事故认定书。然而因为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警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存在。即使当事人向交警共同请求调解,但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交通事故证据,交警无法根据事实不清的事故进行调解。
      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调解是当事人在交警主持下协商解决纠纷,需要达成对交通事故事实的统一认识。当事
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势必影响当事人的协商意志。
      3、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事故认定书出具后,需要当事人的签名。而当事人拒绝签名,不认可事故认定书,交警
无法主持调解。
      4、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
      当事人不同意交警调解的,已经丧失了由交警部门主持调解的前提。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4年,是一家正规的老牌律师事务所,现已在全国各地19座城市成立分所,已帮助3万多位遇到交通事故赔偿难题的伤者成功索赔,咨询热线:400-626-2163为你在线解答
      
      专业律师为你在线解答或登陆官方网站:查询更多详情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相关热词搜索: 北京地区 情形

上一篇:交通事故调解书的效用
下一篇:对广州交通事故如何调解?



提示

如要把应用程序加至主屏幕,请点击浏览器菜单,如未看到“添加为快捷方式”,请点击设置->高级->添加为书签,然后添加到主屏幕。

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