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交通事故的调解,需要注意以下一些内容:
一、调解的申请(日期、对象)
交通事故调解制度适用申请,也即当事人之间不主动申请的,交管部门不得主动调解。
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之规定,各方当事人需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一致向交管部门申请调解。对于事故认定书经过复核的情况,在收到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申请调解。
二、调解的开始
交管部门受理当事人之间申请调解的,在法定的日期内进行调解:
1、对于人身伤害接受治疗的,从治疗终结日开始;
2、对于因伤导致伤残的,从确认伤残等级开始;
3、对于造成死亡的案件,从丧葬事宜结束时起;
4、财产类损失的调解,从财产定损或是评估报告出具时起。
上述情形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可以提出建议),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参与。
三、调解期限
调解的时限一般为10日。
四、调解依据
各地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地方经济指标确定的地方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五、调解参与人
事故各方当事人、利益第三方(车辆所有人管理人、保险公司)、交管部门指派人员、代理律师或是委托调解人员。
六、调解结果
1、达成协议:交管部门制作“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2、未达成协议:制作“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备注:调解也会涉及赔偿项目的具体计算以及责任的分配问题,尤其对于事故损失较大的赔偿,必要的时候委托交通事故专业律师参与调解可为明智之举。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4年,是一家正规的老牌律师事务所,现已在全国各地19座城市成立分所,已帮助3万多位遇到交通事故赔偿难题的伤者成功索赔,咨询热线:400-626-2163为你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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