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最先介入案件的司法机关是公安交管部门。公安交管部门通过检查、检验、鉴定等手段收集证明交通事故事实的证据材料,在此基础上对事故各方的责任进行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整个案件处理的基础,因此,公安交管部门是最了解具体案情的司法机关。也正因如此,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也常常申请公安交管部门主持调解,以解决纠纷。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解决纠纷的方式从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法院的办案压力,大大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办案效力。但是,对于公安交管部门作出的调解书具有何种效力,案件的当事人应当明了于心。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调解书必须经过事故各方当事人签字后才能生效。由于调解书无须公安交管部门加盖印章,不具有行政强制性,因此,调解书对事故各
当事人只具有合同约束力。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所规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而调解书具有证据效力,将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之一。因此,事故各方当事人在签订调解协议时应当谨慎行事,以免造成既达不到调解解决纠纷的目的,又不能及时拿到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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