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调解也就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在交管部门的主持下,平等自愿的协商解决交通事故产生的责任赔偿等问题,整个过程的宗旨是合法、公正、自愿以及及时,交通事故的调解对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便捷各方当事人以及节省行政资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交通事故的调解不是完美的,其调解手段及其调解后产生的法律效果因人而异,调解对于有的事故受害人是一种行之有效和实际操作性强的方法,但对于有的受害人调解往往负面效应也很强。
但交通事故的调解不是完美的,其调解手段及其调解后产生的法律效果因人而异,调解对于有的事故受害人是一种行之有效和实际操作性强的方法,但对于有的受害人调解往往负面效应也很强。
调解存在的风险:
一.事故责任不等同于赔偿责任,调解时当事人尤其是受害人要分清。
有的受害者在事故中存在着一定的事故责任,其往往就会把事故责任和赔偿责任等同,认为对方的事故责任比例就是其赔偿责任比例,这是一种武断,殊不知事故责任和赔偿责任是两回事,事故责任小其赔偿责任不一定就小。
二.调解协议书签字需谨慎。
调解协议书具备一定的法律强制执行,但如果受害者一方因为过于认定调解书能给其多大的法律效力,而对方却怠于执行,这样会延误调解的预期目的,有损受害者一方的权益,因为现实情况是,当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时,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虽然调解书具备合法有效合同的功能。
注:调解书协议签字在对方付款前需慎重。
三.资料原件的交付是隐患。
资料原件是一项重大的证据,对于受害人一方极其重要,肇事者往往也会有通过调解协议骗取原件资料后逃逸或是耍赖的情形,借口却是拿资料与保险公司协商保险赔付。
四.必要时,调解协议书需要保险公司确认。
如果需要通过第三者进行直接支付,受害人一方需得到第三者的承认,否则,将面临无处索求却也无可奈何的局面。
交通事故调解中的不稳定因素,在调解中当事人需认真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