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第70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由此就见,对于无人员伤亡、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交通事故采用“私了”的方式解决,我国法律还是予以支持的。
但是并非所有的交通事故,都适合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直接自行“私了”解决。除上述情况外的其他交通事故,应当立即报案,等待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后,再协商赔偿事项为宜。
不报案,直接采取“私了”解决的,更应当注意证据的保留。
《道路交通安全法条例》第86条规定可知,发生交通事故后,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应当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姓名及有效的联系方式、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就算事故责任方“私了”后又反悔,也能通过再报案或者起诉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至于落得个“举证困难,索赔无门”的田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