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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中保险公司的责任 2016-04-26 10:26:14
     车辆投保的保险无非两种,一种是交强险,一种是商业险。

     对于交强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第18条之规定,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可以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但保险公司在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保险公司已经支付给受害人的保险赔偿金。

     对于商业险,商业险作为保险赔偿事故的除外责任,保险公司对于醉酒驾驶的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也即醉酒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商业险的保险公司不会赔偿一分钱。

     因此,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的,其所造成的所有伤害赔偿都得最终由醉酒驾驶人自己承担,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的,可能因此承担高额的事故赔偿费用。

      在2013.12.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的,按照刑法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所以,安全驾驶,远离酒驾值得每一个驾驶员朋友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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