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预防和减轻道路交通事故给自身造成的损害,机动车通常都会结合自身情况投保相应的保险,包括国家强制投保的交强险以及诸多自由投保的商业险。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投保人可依据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主张相应的保险理赔。
保险公司的保险理赔可分为针对第三方受害人损害的保险理赔和被保险机动车自身损害的保险理赔,具体为:
一、针对第三方受害人损害的保险理赔
所谓第三方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一)交强险
交强险为强制性,作为强制险种,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等对其进行约束,明确交强险为承担第一顺位损害赔偿地位,在其保险理赔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1、当被保险机动车承担事故责任时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2、当被保险机动车不承担事故责任时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二)商业三者险
商业三者险基于其商业性质,更多的保险规则依赖保险合同的规定,其保险限额比起交强险通常较高,承担了更多的对损害赔偿进行保险理赔的责任。
二、针对被保险机动车自身的保险理赔
针对被保险机动车自身的保险囊括了诸多的商业险种,如车辆损失险、自燃险、车上人员责任险、机动车全车盗抢损失险、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车身油漆单独损伤险、道路污染责任险等。
基于上述险种都为投保人自发投保的商业险种,在保险理赔上以保险合同的具体规定为主,并结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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