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是指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伤害经过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认定其是否符合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中伤残等级的标准,如果符合的,则鉴定机构将出具鉴定意见书,作为受害人索赔伤残项目的依据。
在保险公司进行保险理赔的时候,伤残项目中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相关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皆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有时(事实上大多数时候),保险公司对于非保险公司指定的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书会不予认可,这样,受害人自行委托鉴定出伤残等级时,将面临不能获得伤残赔偿的窘境。而受害人自行鉴定获得等级与较高等级的概率会比较大,如果另行鉴定会损害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此时,受害人可通过诉讼的途径解决该问题。
诉讼也即向人民法院起诉肇事者及其车辆的保险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确定了保险公司的被告地位,依据其第25条,人民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在肇事车辆同时投保了商业三者险的时候,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也应予准许。
人民法院可以不予认可受害人自行提出的鉴定意见,但是不能对法院的生效判决说NO,因为受害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事实上,在伤残案件中,最为恰当的索赔途径应当是诉讼途径,诉讼途径可以让受害人主张完整的赔偿项目并法定的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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