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如果车辆投保了相应的险种,那么保险公司会在《保险法》等相应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进行保险理赔。对于车祸导致第三人(非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人身伤害或是财产损失的, 相应保险理赔主要集中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上。
交强险是国家强制投保的险种,商业三者险则是自愿投保的险种。一般来说,即使车辆没有投保商业险,车辆也都会存在交强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交强险都会存在保险理赔。依据我国《交通安全法》7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下称《解释》)第16条,交强险的理赔是第一位的,也即: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交强险的理赔分为有责限额赔偿和无责限额赔偿,被保险机动车有责时的最高赔偿限额为122000元,被保险机动车无责时的最高赔偿限额为12100元。对于一般性的道路交通事故,通常交强险可以完全进行赔付,这样,事实上,被保险机动车作为致害一方甚至于可以不花一分钱。
现实问题:如果一辆致害机动车既没有交强险,也没有商业三者险,如何赔偿?
此时,依据上述《解释》,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可以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也即是说,原本由交强险保险公司承担的理赔义务,变为由投保义务人承担。当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的理赔范围内进行理赔后,再根据各方当事人的事故责任按照《侵权责任法》等规定确定损害分担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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