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非物质性损害赔偿项目,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固定的数额标准,其根据受害人的精神痛苦程度,由法官在一定事实下酌情认定赔偿数额,旨在抚慰受害人因事故伤害受到创伤的心灵。
精神抚慰金作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之一,受害人在索赔时应当与其他项目一并主张。赔偿义务人应当对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所有赔偿数额一并赔偿,其中还可依照《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总损失数额进行分担。
赔偿义务人是指事故发生后,法定的对受害人享有赔偿义务的人。赔偿义务人可以是实际致害侵权的人,也可以是与侵权人相关的人、单位。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的赔偿义务人可以包括有:
1、保险公司
致害车辆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和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事故导致的损害进行保险理赔。其中,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担第一顺位的赔偿地位。
2、肇事司机
作为直接侵权人,肇事司机如果没有替代责任的承担者,将直接对事故损害承担相应赔偿义务。
3、肇事司机的单位
如果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引发交通事故导致他人损害的,那么,由用人单位承担替代侵权责任。
4、道路管理部门
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在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车辆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人
在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伤害的案件中,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交强险先行赔偿;交强险理赔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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