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事故当事人受伤的,事故处理首要一步是将受害人迅速送往医院抢救。由于在医院抢救期间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尚未作出,更别谈法院判决,此时抢救费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广东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医院抢救时支出的抢救费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下列人员,由下列人员承担:
一、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驾驶人承担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入院治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肇事机动车的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或称实际支配人),由他们支付抢救费。
二、保险公司承担
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投保了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交强险保险公司接到交管部门通知后,经核实支付相关抢救费,出现下列情形的垫付抢救费: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人醉酒驾驶;
3、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
4、被保险人故意制造的交通事故。
三、社会救助基金承担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社会救助基金接到交管部门通知后,先行垫付抢救费,事后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1、抢救费超过保险公司交强险限额的;
2、肇事的机动车没有参加交强险;
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一方可以向交管部门求助,请求交管部门通知上述主体垫付抢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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