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然后再根据76条第2、3款的规定分配剩余损害的赔偿责任。可是向交强险保险公司索赔的时候应当提供什么材料呢?
根据《交强险条例》第18条的相关规定,被保险人向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索赔的时候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交强险保险公司向投保人出具的保险单;
2、由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
3、被保险人以及受害人有效的身份证件,比如身份证之类;
4、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以及驾驶该机动车的驾驶人的驾驶证;
5、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证明书,或者由人民法院出具的法律裁判文书,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6、如果交通事故是由各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如果向交强险保险公司索赔应当提供《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规定的相关协商文书;
7、交通事故受害人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交通事故损失清单、相关费用的单据;
8、其他与确定保险事故性质等相关的材料。
当事人欲向交强险保险公司索赔必须充分提供上述材料,这样才能顺利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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