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险是我国唯一国家强制车险,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依法获得赔偿,并促进道路交通安全而设立的。因此,机动车主一旦投保了交强险,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随意解除保险合同的,但是出现了法定情形时,投保人可以解除交强险合同。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投保人可与保险公司解除交强险合同:
1、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
2、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已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了停驶;
3、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已经丢失,并且经过公安机关证实的。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人可以解除与交强险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在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及时将保险单以及保险标志等交还给保险公司。如果出现保险标志与机动车一同丢失(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在我国境内上道行驶的机动车必须悬挂保险标志,放置安全检验标志等)导致投保人无法将保险标志等物品交还保险人的,应该向保险人(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说明情况,一些情况下还要经过保险公司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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