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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可以同时获得多份保险的赔偿吗? 2015-12-11 10:39:49
     道路交通事故中,许多受害人担心自己只能够获得单份交强险的赔付,而不能主张其他保险和其他车主交强险的赔偿。实则不然,在交强险限额内,交强险应当承担保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即使是无责任的车主,其投保的交强险也要承担无责任的限额赔偿。对于无法补足受害人的损失部分,由车主投保的商业第三人责任保险进行赔付。

     当然,受害人想要获得多份保险的赔付是有条件的,并不等同于可以重复获赔。

     1、交强险在限额内进行赔偿,对于超出限额的,交强险公司不予赔偿。
  
     交强险赔付,根据交通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赔付。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有责任的交强险限额是122000元,无责任的交强险限额是11100元。无责任的交强险限额是指即使车主无责任,车主的交强险公司仍应支付限额内无责任的交强险款项。

     2、  超出交强险赔付范围的,属于车主责任的,由车主的商业第三人责任险赔付
      
     对于超出交强险公司限额的赔偿款项,且属于车主责任的,受害人还可以选择向车主投保的商业第三人责任险请求赔偿。此时,如车主愿意与受害人直接协商签订协议,约定由投保的保险公司直接支付受害人的,受害人可以直接获得保险赔偿。如车主怠于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的,受害人可以以代位诉讼的关系请求法院判令商业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应以精神损害赔偿主张交强险赔赔偿,而向商业第三人责任保险主张其他损害赔偿。
  
      交强险是允许赔付受害人或其家属精神损害的,然而商业第三人责任保险是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如果受害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应向交强险公司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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