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承担损害保险理赔的保险公司通常有两个,一个是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一个是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交强险作为强制投保的险种,几乎所有的机动车都会投保;但商业三者险为自由险,投保人自愿选择投保。这样,就会出现,致害车辆只有交强险没有商业三者险的情况。
那么,在致害车辆没有商业三者险的情况下,该如何索赔呢?可以有如下解决途径:
1、有交强险的情况
如果有交强险,那么,法定的应当由交强险先行承担保险理赔责任。交强险理赔不足的,再由各方当事人按照《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担。交强险的保险理赔分为有责赔偿和无责赔偿,根据被保险机动车的赔偿责任确定。
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分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以上合计人民币122000元。
当被保险机动车不承担事故责任时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以上合计人民币12100元。
2、没有交强险的情况
虽然交强险为强制险,但不排除一些不法分子怠于投保或是交强险已过保险期的情况,这样,就会存在车辆没有课对受害人提供任何保险的情况。此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事故损害应当由致害车辆法定的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的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不足部分,再由各方按照《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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