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损失险是一种非强制责任保险,系机动车责任商业保险中的一类,指的是以保险车辆的价值为标的进行参保的保险,即由保险人对约定的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进行赔偿。一般情况下,车辆发生碰撞、倾覆、坠落等交通事故导致保险车辆发生损失均属于保险人赔偿责任的范围。
车辆损失险保险车辆由于发生保险事故受损或者致使第三人财物遭受损坏的,应当尽量进行修复。受损坏的车辆、财物在进行修理之前,被保险人需会同保险人检验,对修理项目、方式、费用进行确定。否则的话,保险人有权重新进行核定,如果无法重新核定的,保险人亦有权拒绝赔偿损失。
一般情况下,保险人对车辆损失险数额有两种确定方法:
一、按照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买价格来对保险金额进行确定
(一)保险车辆在交通事故中造成全部损失的情况下,赔偿金额在保险金额内进行计算,如果投保的保险金额比交通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高的,按交通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来对保险金额进行确定。
(二)保险车辆在交通事故中造成部分损失的情况下,赔偿数额按照车辆修理产生的实际修理费进行计算,但是该费用不能超过交通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二、按照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对保险金额进行确定或者协商确定
(一)保险车辆在事故中造成全部损失时,保险的金额比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高的,以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来对赔偿进行确定;但是保险金额相当于保险车辆实际价值或者低于实际价值的,按照保险的金额来确定赔偿。
(二)事故造成保险车辆部分损失时,按照保险金额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买价格的比例来对赔偿进行确定,但是不能超过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此外,对于施救费用的赔偿方式:
施救费用的赔偿方式根据上述的规定另外进行计算,该项费用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金额外计算,但是最高数额不能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车辆损失险保险的车辆在事故中遭受损失的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照全部损失来确定赔偿或者是部分损失一次赔偿达到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就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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