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引车与挂车是两种车型,往往牵引车内安装有驱动能力装置,而挂车没有,挂车是被牵引车拖着走的。在过去,根据规定有挂车的机动车本车(牵引车)和挂车应当分别投保交强险,但从2013年3月1日起,情况发生了变化。
根据2013年3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下称《条例》)43条,挂车今后不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但牵引车需投保。由此也导致了牵挂过程中交通事故责任前后的不同。拿上海来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第6条:根据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保险公司应就其承保的两份交强险承担理赔责任。也就是说,在过去,因牵挂过程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强险的保险理赔限额为2份交强险最大限额,即122000×2 = 244000元。而现在,只有一份交强险,也即只有一份保险理赔。
《条例》43条规定了牵引过程赔偿的基本原则:
1、首先由承保牵引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对于交强险保险理赔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侵权责任法》等)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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