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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起诉交强险保险公司获赔案 2015-05-27 18:04:37
        保险案例简介:
        2014年2月的一天,吴某正骑着自行车行走于某道路上,被从后面飞速驶来的一辆白色轿车撞上,并侧翻于路旁,此后,轿车继续撞上路边的建筑并侧翻。事后查明,轿车属私人张某所有,张某酒后驾驶侧翻后在送往医院的途中不治身亡,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张某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吴某受伤住院治疗1个月有余,欲寻求赔偿。
        后经过咨询律师,在律师的协助下并伤残鉴定为十级伤残后,吴某向法院起诉白色轿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某地太平洋保险公司分公司,赔偿各项损失总计人民币89765.5(其中残疾赔偿金45823元、医疗费7824元、......)元。
        伤者疑虑:
        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吴某因对方司机已然死亡,近乎于索赔无门的地步,后通过网上查找与咨询,最终委托某交通事故专业律师代理索赔。
        律师分析:
        机动车辆几乎都会投保交强险,因为交强险为国家强制险,其保护的是被保险车辆导致第三人损害应当赔偿的义务内容。事故发生后,符合交强险保险理赔范围的,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法定的都会作为第一赔偿义务人进行赔偿,交强险不够的,依照事故责任由各方分担。
        对于本案,吴某损害赔偿的主体应该为吴某轿车投保的交强险保险公司以及吴某本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范围内理赔,赔偿不够的,由张某承担。虽然张某已然死亡,但不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事实上,因为吴某的起诉的损失额仅为89765.5元(且分项数额不超过保险理赔限额),可以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获得全赔。
        最终,法院判决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吴某各项损失88926元,吴某不再提出其他诉讼请求,也无上诉,保险公司履行判决,本案终结。
        备注:本案中,如果吴某的损失较大,保险公司又不能够完全赔偿的,吴某可以对张某的遗产享有索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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