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律师您们好!我想咨询的问题是这样的:
前几天出了交通事故,对方肩胛骨骨折做了手术,在交警的调解下,共赔付医疗费12000(有发票),后期取钢板费6000(提前赔付),各种营养费误工费交通损失费精神损失等15000元,总计共33000元,这个在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是做了说明的,这个钱我自己已经给对方了,请问保险公司这所有的费用能否赔付给我,我全责的。
·律师解答
您好!非常感谢您的咨询,针对您的问题,我们给予如下答复,希望您能满意:
在您方为机动车一方且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的前提下,相关保险公司要依照保险合同在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 首先,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也即对交强险相关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负有承担相关赔偿的义务。其第八条对保险的限额做了相关规定: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共计元122000。 从您提供的赔偿数额来看,医疗费和后期取钢板费属于医疗费赔偿限额范畴,超过了10000元的限额,超过部分也即12000+6000-10000 = 8000元,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可以不予赔偿;而各种营养费、误工费、交通损失费、精神损失等的15000元,在11万元的保险限额内,可以获得全部赔偿。
如果您的车辆投保了相关的商业险的话,您可以依照保险合同向商业险的保险公司主张不能从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得到赔偿的部分。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4年,是一家正规的老牌律师事务所,现已在全国各地19座城市成立分所,已帮助3万多位遇到交通事故赔偿难题的伤者成功索赔,咨询热线:400-626-2163为你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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