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对其所拟定的车辆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若对投保人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则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另外,保险人(保险公司)对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很多车辆投保人看到上述两方面的规定就开始窃喜,其实大错而特错。很多时候是保险方在法律上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但投保人却未必真的知悉免责事由及范围。那么,在法律上怎样判断保险方尽到该义务?
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免责条款要在保险凭证上采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说明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在保险相关凭证上,例如在保险单上采用什么样的方式才符合“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规定呢?
相关法律规定:保险人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有显著标志(如字体加粗、加大或者颜色相异等),或者对全部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及说明内容单独印刷,并对此附有“投保人声明”或单独制作的“投保人声明书”,投保人已签字确认表示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均已经明了的,一般应认定保险人已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实践中,保险方用单独印刷的方式的做法很少,一般都是在保险单中对免责条款用字体加粗、加大或者颜色相异等方式以达到“提示”,但交通免责条款若采用字体加粗、加大或者颜色相异等方式,则一般应认定保险公司已履行提示、说明等义务,对免责范围内的交通事故不予赔偿,所以投保人在投保时一定要看清、看懂相关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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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标准
2015-05-27 18: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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