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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害人放弃对第三人追偿的行为后果 2015-05-27 18:00:05

      一、保险理赔前放弃的情形:

      因第三人过错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可能因第三人为熟悉或认识之人,或是可怜第三人处境,甚至是为了面子摆出自己的高姿态而不予追究第三人赔偿责任,即放弃向第三人追偿侵权责任。受害人“不怕我购买了保险,反正保险要赔我”的心理实则是错误的。根据保险法第61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则不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因此,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放弃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的,保险公司则不再向受害人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其损失由受害人自行承担。

      二、保险理赔获得保险金后放弃的情形:

      而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已取得保险金的情况下,则不再具有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保险法第45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即受害人进行保险理赔获得保险金后,追偿权利则转移到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获得代位追偿的权利。受害人不再享有该权利,则放弃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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