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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免责条款的效力如何? 2015-05-27 18:03:20
        车辆投保人在为自己爱车购买商业保险时,保险公司与投保人所签定的保险合同一般是格式条款,即保险合同的内容是由保险公司一方预先拟定好,车辆投保人只能全部接受或者不接受此合同。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方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接受合同的全部内容,没有对格式合同中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的机会。在现实生活中格式合同非常多,例如,保险单、提单、仓单等等,最具代表性的就是保险单,即保险合同。

        由于保险公司所处的优势位置,所以常常会在保险合同中规定免责条款,通俗的讲就是在所规定范围内发生交通事故不予赔偿。那么对于我们这些没有修改机会的投保人,若签了此合同,是不是免责条款就必然生效呢?

        一般情况答案是肯定的,但当然也有例外情况,最常见的就是保险公司对于免责条款没有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而使免责条款归于无效。

        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若保险公司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那么免责条款(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免责事宜)当然发生效力。若车辆发生属于免责范围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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