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张华通过合同的形式,向李强购买了李强使用过的小车一辆,双方签订了由工商部门监制的《旧机动车买卖合同》,经工商部门备案并办理了车辆的过户手续,但却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后张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张华以该车存在交强险为由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保险公司以车辆交强险合同虽在合法保护期内,但车辆所有权的变更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当事人没有与保险公司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拒绝赔付。
试问:张华能从保险公司获得理赔吗?
【争议焦点】
车辆过户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间内发生的交通事故,车辆的新所有权人能从保险公司获得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的理赔吗!
【审理结果】
经过法院受理判决,保险公司须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给予张华保险理赔。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如若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间内发生变动,但没有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办理合同变更手续,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公司另行起诉请求投保义务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评析】
即使当事人没有和保险公司及时联系变更保险合同,但基于保险的宗旨,当保险事故发生后,当事人依然可以申请保险公司对事故进行理赔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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