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损失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在驾驶保险车辆时发生保险事故而造成保险车辆受损,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一种机动车商业保险。简而言之,车辆损失险是以保险车辆的价值为标的的保险。
根据《车辆损失险条款》第9条规定,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车辆损失险的保险价值根据投保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1)发生全部损失时,在双方约定的保险金额限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若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则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二、按照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
(1)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若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则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保险金额若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那么直接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三、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在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以上三种处理方式都需注意的是,保险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计算或部分损失一次赔偿达到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赔偿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另外,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施救费用的赔偿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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