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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损失险保险人责任免除的情形 2017-01-23 09:39:26
      车辆损失险是一种以保险车辆的价值为标的的保险,存在的意义是为了减少投保人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导致车辆自身的损失。

      作为一个商业保险险种,保险人通常都会存在合同中约定其责任免除的情况,车辆损失险亦不例外。如某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失险规定的免责条款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是什么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的,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1)由地震及其因地震引起的其他自然灾害性活动导致的;

      (2)因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或者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造成的车辆损失;

      (3)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驾驶保险车辆;

      (4)驾驶人员酒驾醉驾或者吸食国家明文规定禁止吸食的麻醉药品驾驶保险车辆的;

      (5)驾驶人员无有效驾驶证驾驶车辆的或其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的;

      (6)驾驶人员利用保险车辆进行犯罪活动(比如抢劫)的;

      (7)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主观上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8)保险车辆在被盗抢期间造成的车辆损失;

      (9)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逃逸的;

      (10)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的;

      (11)保险车辆轮胎因自然磨损、朽蚀等原因单独损坏的;

      (12)保险车辆所载的货物因掉落、撞击或泄漏造成的损失;

      (13)保险车辆因“天外飞物”导致玻璃单独破碎造成的损失;

      (14)保险车辆因年久失修导致自燃或者不明原因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非营运企业或机关车辆除外);

      (15)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16)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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