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投保了全险,则意味着存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那么,对机动车致害造成第三人人身伤害或是财产损失的,如果车辆投保了全险,则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将依法对该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理赔义务。但投保了全险并不意味着受害人自身不再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6条的规定,在机动车同时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时候,被保险机动车造成的损害赔偿负担为: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交强险理赔不足的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如果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都理赔不足,那么,对于不足的部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也即是说,机动车投保了全险的,并不意味着机动车方不再对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机动车的保险公司对事故造成的损失理赔不足,那么对于不足的那部分损失,仍需按照各方的事故责任大小等进行一定比例的负担。
上述一定比例的负担,通常为:
1、如果对方也是机动车的,那么损害分担比例为事故责任比例;
2、如果对方是非机动车或是行人的,那么损害分担比例为由机动车方在事故责任比例数额内多承担10%。且,即使对方全责,如果非故意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机动车方还存在不高于10%的无过错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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