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2条的规定,为人身侵权伤害案件中法定的赔偿项目之一,其指交通事故受害人或死亡受害人家属因事故导致精神严重痛苦的,应当获得的赔偿。
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可知,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一个法院酌定的赔偿项目,其数额标准也是由人民法院根据诸多涉案因素综合考虑的,可大、可小。那么,精神损害抚慰金对保险公司而言是什么样的一个概念呢?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一 、是否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根据相关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交强险的保险理赔范围,但是却不是商业三者险的保险理赔范围。交强险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表现在其死亡伤残限额中,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保险公司承担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注意:我国诸多商业三者险都不把精神损害抚慰金纳入其赔偿范围之列。
二、保险理赔限额
交强险理赔时,在被保险机动车承担事故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含精神损害抚慰金)为人民币110000万;在被保险机动车无事故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含精神损害抚慰金)为人民币10000元。
三、交强险的先予赔偿
实践中,存在一个当事人要求交强险先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情况。这事实上针对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并存时考虑,交强险先行承担,剩余不足的商业三者险承担,减轻了受害人最终分担事故责任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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