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根据《交通安全法》7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6条,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先后承担保险理赔义务,如果保险理赔不足的,将由各方按照事故责任进行一定比例的分担。
车祸事故的一般赔偿流程:
1、交强险先赔
被保险机动车承担事故责任时,保险理赔限额122000元;被保险机动车不承担事故责任时,保险理赔限额12100元。
2、商业三者险次赔
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限额内的赔偿义务,具体限额根据保险合同确定,并考虑减责或是免责的情况。
3、各方当事人的分担
对于上述保险公司保险理赔不足的部分,由当事人适当分担,具体有:
(1)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
一方无责任,另一方全责的,有责任的一方承担全部剩余赔偿责任;如果是双方都承担事故责任的,则按照各自责任的比例分担赔偿。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
此时,机动车全责的,机动车方承担剩余不足的所有赔偿;如果非机动车、行人一方也承担事故责任的,则通常的,机动车方多承担10%的比例,也即:
①机动车方主要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
②各方方同等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③机动车方次要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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