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机动车致害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对于受害人的人身损害损失,根据我国《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规定,由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先行承担,保险理赔不足,再由各方按照事故责任的比例分担。
以下就两种保险的理赔进行阐述:
一、交强险
作为国家强制要求投保的险种,交强险的理赔除了依照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对交强险的相关规定,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交强险的理赔根据《交通安全法》第76条,承担第一顺位的保险理赔地位,分为被保险机动车有责的责任限额和被保险机动车无责的责任限额:
1、在被保险机动车承担事故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2、在被保险机动车不承担事故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二、商业三者险
商业三者险作为投保人自由投保的险种,在保险理赔问题上,应当以保险合同的具体规定为准。商业三者险的保险理赔限额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少则几万,大可达上百万。鉴于商业三者险自由投保的性质,其保险理赔通常涉及诸多的减责和免责内容,如果当事人理赔不顺畅的,可通过诉讼途径由受害人起诉保险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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