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应当投保相应险种(也即交强险),否则不得上道行驶,上道行驶的,属于违法行为。也即是说,凡是上道行驶的机动车,通常至少会存在一个险种,那就是交强险。那么如果机动车因为一些原因没有交强险并在此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该如何处理呢?
依据《交通安全法》第76条,对于一切机动车参与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都首先应当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理赔责任,此时,不论被保险机动车是否有事故责任,都应当承担赔偿(备注:交强险分有责责任限额和无责责任限额。),这是一个强制性的规定。
当一起交通事故,致害人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时,通常的,应当是该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先行在交强险有责限额的范围赔偿,不足的部分再由各方当事人分担。而现在出现的情况是该主责机动车方没有任何保险,也即不存在任何保险理赔的事宜,此时就应当参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第19条的规定,也即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可以请求法定的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先行赔偿。也即,让法定的投保人代替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担先行赔偿的义务,而且这个义务的范围与保险公司的相同。
同等责任下,投保人替代先行承担的赔偿数额为人民币122000元,各项数额仍以交强险法定的赔偿标准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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