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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有多份交强险,各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3-03-13 09:55:38
摘要:如果两辆或者两辆以上的机动车对事故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作为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依照相关规定分别理赔,相互之间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交通事故中,如果机动车有两方或者两方以上的,可能存在机动车方对事故受害人损害承担连带赔偿问题。那么,如果说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肇事车辆向不同的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是否也意味着各保险公司也应当对事故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呢?笔者认为该保险公司不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交通事故保险

       1、从连带赔偿责任的概念来看,保险公司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赔偿责任,是指各个赔偿义务人对外都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赔偿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赔偿。换句话说,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任何一个赔偿义务人主张全部的赔偿,赔偿义务人不能拒绝,但其可以在赔偿权利人以后向另一个赔偿义务人追偿不应由其承担的赔偿份额。很显然,保险公司承担的是一种有限赔偿责任,即在交强险的责任范围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超过赔偿责任限额的,则不予赔偿。如果在致害机动车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则突破了保险公司的限额赔偿责任,也违背了交强险的赔偿原则。

       2、机动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而签订的保险合同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分属不同的保险法律关系,如发生交通事故,理赔程序也是相互独立的。如致害机动车承担连带责任,从而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因此,如果两辆或者两辆以上的机动车对事故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作为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依照相关规定分别理赔,相互之间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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