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保险的目的在于保障被保险机动车一方的利益损失,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等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会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原本应由机动车方承担的赔偿责任,事实上是一种替代赔偿。
保险给了交通事故肇事机动车一方提供了一种保障,同时也是给受害人权益的一种保障。对于肇事机动车无法及时给以赔偿的,保险公司往往能够及时、快捷的给予保险理赔。对于交通事故赔偿,如果事故损失在肇事机动车保险公司有义务承担的保险限额范围内,那么可以说,肇事者一方可不用承担一分钱。
保险的责任限额是投保时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约定的保险人对发生保险事故时承担的理赔责任限额,对于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即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国家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而商业险的责任限额则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当一起交通事故发生时,如果事故的损失经认定保险公司承担保险理赔义务,那么其会依照保险合同条款在保险限额内进行理赔。保险限额一般和事故的过错有关,例如交强险分被保险机动车有责的责任限额和无责的责任限额,有责的责任限额依照规定总额为122000元人民币,无责的责任限额依照规定为12100元人民币。举例说明,一起交通事故,被保险机动车承担主要责任,而事故损失经过确定为人民币98560元,且其都在保险的各项限额内,那么,我们可以说该肇事机动车一方的赔偿款完全由其保险公司承担。
所以,在存在保险的前提下,保险可以让肇事机动车方(包括肇事司机)不用承担一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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