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他人的财产的,应当回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到财产损失的,有权向赔偿义务人索赔。
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一般通过修理的方式恢复原状,由此产生的修理费由赔偿义务人承担。肇事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修理费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支付,超出的部分由机动车所有人或实际控制人承担。
在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中受损的车辆的修理费可能会超出保险公司的定损范围,此时,如果受害人或者被保险人径行对车辆进行修复的,还能否全额索赔?
根据《交强险条款》第20条的规定,因保险事故损坏的受害人财产需要修理的,被保险人应当在修理前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此条款明确了保险公司对于修理损坏车辆的知情权,即对于受损车辆的修理须在三方会同协商的情况下方可进行。因为修复后的车辆,以现有的技术条件很难评估出修复前的损坏程度,无法公正地判断修理费的金额。如修理费超出保险公司的定损范围,基于公平原则,为了避免受害人或被保险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扩大修理费用,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酌情考虑由径行修复车辆的受害人或被保险人承担一部分修理费,剩余部分再由保险公司承担。
据此,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在修理车辆过程中发现修理项目和费用可能超出保险公司的定损范围的,应当与机动车所有人、保险公司三方进行协商,追加定损,或者选择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如自行对车辆进行修复导致费用高于定损范围,将有承担不必要的修理费用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