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刘某骗得了车钥匙后,在李某在场的情况下,强行将车开走,李某试图对其加以阻止,但未能成功。在这种情况下,刘某应认定为以“抢夺”的方法非法占有李某的车辆。
案情简介:某日,李某开着自己新买的车载着刘某去参加谢某的生日酒会。酒会结束后,因为李某与刘某还是同路,李某仍准备顺带送刘某一程。刚到酒楼楼下,李某就碰上了一些生意上的合作伙伴,便聊了起来。刘某便对李某说,你先把车钥匙给我,我把车从停车场开出来。李某当时也没太在意,就把车钥匙给了刘某。可没想到,刘某把车掉头,似乎打算从停车场的另一出口出去(不是李某待的那个出口),李某看着很是纳闷,正想往车方向去问问刘某怎么回事时,发现刘某竟然加速把车径直从停车场的另一出口开走了。李某在车后面边追边喊,可是仍无济于事。后李某马上向公安机关报案,可是三个多月过去了,车子还是一点下落都没有。于是,李某就向保险公司理赔盗抢险。
首先解释下什么是盗抢险。盗抢险全称是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盗抢险的保险责任为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车辆损失以及在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本案中,李某被骗把车钥匙交给了刘某,从而导致车辆丢失。从表面上来看,似乎李某是因为自己被诈骗才把车给弄丢的,这样的话,应该是不属于盗抢险的理赔范围的。那么接下来就需要区分“诈骗”和“抢夺”的含义。“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它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用各种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蒙蔽被害人,使之产生错觉,从而自愿地把财物交给诈骗分子。而“抢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夺取财物是公开进行的,“公开进行”的含义不应理解为仅限于在公共场所或当着众人进行,而应理解为是在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在场的情况下,当着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的面或者采用可以使其立即发觉的方法夺取财物;行为人公然夺取财物时并不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等侵犯被害人人身的手段行为。
很显然,刘某骗得了车钥匙后,在李某在场的情况下,强行将车开走,李某试图对其加以阻止,但未能成功。在这种情况下,刘某事实上是以“抢夺”的方法将李某的车辆非法占有的,而且在这一过程中未对李某的人身使用暴力,其行为符合抢夺的特征。所以,李某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盗抢险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