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是我国强制规定每个铁路旅客都应该投保的。我国《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凡持票搭乘国营或专用铁路火车之旅客,均应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其手续由铁路局办理,不另签发保险凭证。
任何保险险种都有一定的保险期限,那么铁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呢?
一、通常情况下,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的有效期限是自旅客持票进站加剪后开始,至到达旅程终点缴销车票出站时为止,如需搭乘路局免费接送旅客之其他交通工具时,则搭乘该项交通工具期间亦包括在内。
二、如果旅客所乘之火车,在中途因故停驶或改乘路局指定之其他班车者,在中途停留及继续旅程中,保险仍属有效。
三、旅客在旅程中途自行离站不再随同原车旅行者,其保险于离站时起即告失效,但经站长签字证明原票有效者,在重行进站后,保险效力即行恢复。
旅客之保险金额,不论座席等次、全票、半票、免票,一律规定为每人人民币两万元。旅客之保险费,包括于票价之内,一律按基本票价百分之二收费。
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之责,即保险公司在以下几种情形下是免责的:
1、疾病、自杀、殴斗或犯罪行为而致死亡或伤害者。
2、失踪者(但因车辆失事或意外事故而致失踪者,不在此限)。
3、因无票扒跳车而致死亡或伤害者。
4、有欺诈行为,意图骗领保险金或医疗津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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