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抢险全称为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被投保盗抢险的车辆被盗窃、抢夺、抢劫后,被保险人应在知道之时起24小时内立即向车辆出险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保留现场并通知保险公司。
在当地市级以上报纸发布寻车信息,并将该刊登有寻车信息的报刊保存留证,公安刑侦部门3个月未查明车辆下落,则开具未破案证明。车主可到车管部门办理被盗抢车辆牌证注销手续。
在之后的15天内可向保险公司索赔,所需单据包括:填写完整并盖章的出险通知书、登有寻车信息的报刊、公安报警受理单、公安刑侦部门未破案证明、被盗抢车辆牌证注销登记表,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来历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购置完税或免税证明、车钥匙、停车场证明、停车费收据正本、权益转让书、保单复印件、身份证明及填写完整的赔款通知书。
索赔单据中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来历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购置完税或免税证明,四项缺一则增加1%的免赔率。缺少公安报警受理单或被盗抢车辆牌证注销登记表单证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若出险车辆之后又被找回,分两种情况处理。保险公司已支付赔款的,被保险人应返还,且车辆归被保险人所有,若被保险人不同意收回车辆,则车辆归保险公司所有。保险公司尚未支付赔款的,则只支付全车被盗抢期间,车辆受到的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修复所需合理费用,车辆归被保险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