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参保交强险的车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保险事故发生后获得赔偿的权利,同时鉴于其由国家施行的强制保险制度的地位,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还享有以下权利:
投保人对自己要投保的保险公司具有选择权,但需在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投保中选择,而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具有选择权,不得拒绝承保或拖延承保。
交强险保险合同的签订,保险公司不得附条件,搭售行为禁止。即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签订交强险合同时不得强制投保人同时签订车辆商业险合同或是附加其他的条件。
除了交强险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对于重要事项未如实告知保险人外,保险公司不得单方解除交强险合同。
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当事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给予答复,将相关事项,主要是具体的赔偿程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该事故中的受害人。
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赔偿保险金的申请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行使。保险公司自收到申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赔偿所需提供的证据材料。保险公司收到相关证据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核定,并通知被保险人。经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达成协议后10内予以赔偿;经核定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告知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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