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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标志的相关规定 2015-05-27 18:06:35
        在机动车的挡风玻璃上,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机动车保险标志,这是机动车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标志。

        在2006年之前,我国的机动车保险主要是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属于自愿投保的项目,但是投保率低,导致出现很多机动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却无力赔偿的局面,严重损害了受害人的利益,因此,在2006年出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中,将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列为了强制保险范畴,即俗称的“交强险”,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将受到扣留车辆或罚款的行政处罚。

        确定机动车是否参加交强险的重要标志之一是保险标志。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参加投保机动车第三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应该当将保险公司发放的保险标志置于被保险的机动车上。这就是我们平时在机动车挡风玻璃上看到的圆形图标贴纸。机动车所有人首次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后,往后的每年续保一次,保险标志也是每年一换,底色年年不同。因此,未参加机动车交强险或是交强险逾期为续保的,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或处理事故时一目了然。如果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将受到公安交管部门扣车或罚款的行政处罚。

        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保险单、保险标志由保监会监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单、保险标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的保险标志,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机动车在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时,要将保险公司发放的保险标志置于机动车,并且根据投保期限按期续保,更换保险标志。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当事人应当注意肇事机动车是否有保险标志,以便不同情形做出进一步的索赔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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